文档介绍:滨海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将滨海县县级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给县政府法制办。电子邮件地址:bhfzb@,电话:0515-84195869,传真:0515-84108623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设计文件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询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常用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
按照本目录执行。
四、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表
常用
负责县权限的投资项目审批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