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光伏电站开发模式
(初稿)
一、工程合作模式介绍
工程项目合作模式主要有:
1、BOT模式
2、BT模式
3、其它光伏电站合作模式:
1)居间模式
2)ABCD模式:中利科技与苏州协鑫青海50MW及包头
30MW光伏电站项目合作
3)PGO组织
4)东方日升与中广核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
注:按照合作方在项目前期、建设、经营、转让四个不同阶段介入划分。
二、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实质上是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1、BOT项目公司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BOT项目公司负责,以及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二、BOT
2、投资人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3、银行或财团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负责为项目提供贷款。
二、BOT:江苏旷达收购青海力诺案例
2013年6月5日,江苏旷达公告称,4日公司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拟收购山东力诺下属全资子公司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发电及电站的运营。目前在青海德令哈市已投资建成运行一期30MW光伏电站(注:该项目2011年12月份验收通过)。
注:一期30MW项目,青海力诺作为投资方和建设方,项目在青海力诺建成经营约一年多后转让给江苏旷达。
详细见附件1:江苏旷达收购青海力诺
三、BT:江苏旷达收购青海力诺案例
在2013年6月5日江苏旷达收购青海力诺的公告中,收购的青海力诺二期20MW光伏电站项目已经建成,处于竣工验收和申请并网阶段。
注:二期20MW项目,青海力诺是投资方和建设方,在项目验收和申请并网阶段确定了收购方,即向江苏旷达转让项目。
详细见附件1:江苏旷达收购青海力诺
三、BT:顺风投资收购海润光伏光伏电站案例
2013年7月5日,海润光伏公告与顺风投资的战略合作:“一、公司与顺风投资签订了《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就该公司在国内已开发的499MW光伏电站项目通过股权转让、合资等方式进行合作。
其中已取得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核准批文和入网许可且已签订EPC合同并在建设中的项目共20MW,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发改委签发的项目前期工作函且已成立项目公司的待建项目共210MW,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发改委签发的项目前期工作函但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共269MW。
三、BT:顺风投资收购海润光伏光伏电站案例
二、公司将230MW光伏电站项目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顺风投资,仅保留5%的股权,股权转让的对价等于与拟转让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三、公司就479MW光伏发电项目与顺风投资签订了《项目EPC合作协议》,,完成所有项目周期预计约18个月。”
注:海润光伏230MW光伏电站项目转让给顺风投资是提前锁定了收购方。
详细见附件2:海润光伏与顺风投资499MW
附件3:海润光伏与顺风投资230MW光伏电站收购
附件4:海润光伏与顺风投资269MW进展
(海润光伏负责项目EPC)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原以做光伏电站EPC为主,为拓展业务,现采用居间模式开展光伏电站开发合作。
十一科技与南京辰天签订居间协议,委托南京辰天在项目前期调研寻找合适的光伏电站项目并办理前期手续,按照约定向南京辰天支付项目开发费用;十一科技对南京辰天寻找的项目进行初评并经投资方深圳茂硕认可后,与深圳茂硕签订合作意向。
深圳茂硕与南京辰天合资成立项目公司(深圳茂硕为大股东),南京辰天以项目公司名义按时完成项目手续申报,确保项目按时并网发电,在项目建成后南京辰天将股权转让给深圳茂硕;十一科技为技术支持和EPC总包方。
详细见附件5:深圳茂硕-十一科技-南京辰天电站EPC三方协议
附件6:光伏电站合作框架-模板
附件7:开发介绍
四、其他光伏电站合作案例:居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