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三胶行业生产用苯安全规定(试行)
法规编号:
(87)轻日化字第21号
颁布时间:
1987
制定部门:
轻工业部
法规内容:
三胶行业生产用苯安全规定(试行)
      1987年8月20日  轻工业部(87)轻日化字第21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苯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和易燃的有毒液体,具有特殊气味。
781(20℃),℃,闪点-11℃,在空气中燃点538℃,自燃
点659℃,~7%(体积)。
由于苯易燃易爆有毒,在使用中如有不慎,就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
损失。三胶行业在生产中用苯作为提取骨油的溶剂。为确保安全用苯,现就苯的运输、
贮存、使用安全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运  输
第一条运输苯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一定训练的正式工人,应熟悉苯的一般性质及
安全防护知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带钉子的鞋,严禁将火种带入装运
现场。
第二条运输苯的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戴防火帽。
第三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尤其是油箱不得有漏油隐患,确保车况
良好,方准进行运输。
第四条运输苯时,运苯车辆应避开繁华街道,中速行车,保持车距。严禁超速、
超车和强行会车。夏季高温应避开中午运输,严禁雷雨天气运输,严禁与其它物品混
装运输。车箱须用蓬布盖好、拴牢。
第五条装苯时,必须轻装轻放,拧紧桶盖。桶间用软质材料垫隔,关车箱挡板
时应轻合慢关,不得硬行碰撞,防止苯桶撞击、摩擦、产生静电。夏季要有防日晒措
施。
第六条装苯工具必须使用青铜或其他不会发出火星的金属材料。严禁使用能碰
出火花的铁制工具。装运散装苯时,必须使用专用罐车。
第七条运苯车辆上面不准坐人,装卸人员应有专车接送。
第八条运苯车辆必须有保卫人员押车。
第九条驾驶员及押车人员,严禁在装有苯的车辆驾驶室内吸烟。
第十条卸苯时,放车箱挡板要轻轻放下,桥板角度要适宜,滚动苯桶时要轻要
慢,要有足够接应人员,地面应垫软物,严禁苯桶自动滚落。卸完后应排列整齐,待
接收人员验清数量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接收苯的人员,在验清数量无误后,即应负起苯的保管任务,保卫科、
安全科应经常检查保管任务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卸车作业现场周围,其它车辆不得驶入,闲杂人员不许进入,工作人
员应集中精力,高度警惕,严禁说笑打闹。
第十三条保卫科、安全科应不定时地派出人员,随时检查苯的安全装运情况,
发现违章,立即纠正,并按章处罚。
        第三章贮  存
第十四条苯须贮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及热源不小于30米,最高
仓温不得超过30℃,超过允许温度应采用冷水降温及其他降温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第十五条贮苯仓库,应为地面建筑,不得用地下或半地下式,以免气体不易扩
散增加火灾危险因素。仓库应为耐火材料建成。地面应是不渗漏油和不会撞击出火花
的地面,并有1%的坡度,库房应增开窗户,加强自然通风,库房的净高应不低于3.
5米。应定期用仪器检查空气中的苯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50毫
克/立方米,保证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六条严禁将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