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任务书
学生姓名
张智捷
学号
14033010321017
学习中心
河南电大学习中心
入学时间
2014年3月
专业
法学
毕业论文题目
浅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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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总体要求
二、论文写作的具体任务
盗窃罪作为一类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司法疑难,催化着盗窃罪理论的发展。由于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罪的研究中出现了若干新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一)选题背景
我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将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明确的规定为仅限于秘密窃取。1998 年 3 月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围绕盗窃罪的争议之一即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否仅仅局限于秘密窃取。按照我国目前认定盗窃罪的通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事项是,有些盗窃行为却是以公开窃取的方式实行的,这不仅仅使得刑事司法中理论和实践相互矛盾,也在实践的定罪量刑中造成定罪量刑的畸轻或者畸重,使一些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者逃避了刑事处罚,严重损害了刑法的尊严与权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
例如扒窃型盗窃作为普通盗窃罪的特殊形态其公然窃取性已逐渐为理论界承认,这就为将公然窃取引入盗窃罪客观行为方式提供了更富说服性的理由。
(二) 研究意义
一项制度之所以会出现争议,正是验证了这项制度的某一方面是存在不合理之处的,因此就应该得到修正或者补充。正如前文所述,将盗窃罪窃取方式仅限于“秘密窃取”的传统通说的做法极易引发刑事处罚中的不公正现象,并且导致了刑事处罚上的漏洞。由此可见,承认盗窃罪窃取行为的公然性从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刑事案例的角度来评析,均是合情合理并且是有理有据的。除此之外,承认窃取的公然性,也可使盗窃罪的认定和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界线更加清晰明确。因而无论从哪种角度来看,刑法理论界均应早日承认“公开盗窃”,因其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合理性。
(三)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在国外刑法理论学界除去俄罗斯刑法规定盗窃罪的行为手段仅应限于秘密窃取之外。主张盗窃罪窃取的行为手段并不局限于“秘密性”的国家或地区并不在少数,在此之中,这一主张在德日的刑事立法中体现的较为明显。如日本的大塚仁教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