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doc

格式:doc   大小:92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1/23 文件大小:9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
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
以日本法为视角的分析
【内容提要】为了有效防止儿童虐待,日本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反观中国,由于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之不足,儿童虐待故未得到有效抗制;对于非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虐待行为,刑法中也无合适的罪名加以处罚。因此,完善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儿童虐待法律规制日本法中国法
随着近期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某虐待学生案件的发生⑴,国内一连串的儿童虐待事件浮出水面⑵,儿童虐待亦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法律该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颜某等人的儿童虐待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本文拟以日本法为视角,探讨我国对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
一、日本法规制儿童虐待的经验
日本法对儿童虐待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有关儿童虐待防止的法律》(通称《儿童虐待防止法》)以及《日本刑法》两部法律中,而两部法律的规定本身又各有特色。
(一)《儿童虐待防止法》的规定
在本法颁布之前,日本已经制定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法》。该法以未满18岁的儿童为对象规定了有关儿童虐待的诸事项,如通告义务(《儿童福利法》第25条,儿童虐待行为的发现者有向儿童相谈所等机构予以通告的义务)、介入调查(《儿童福利法》第29条,对有儿童虐待嫌疑的家庭或工作场所可以介入调查)、暂时保护(《儿童福利法》第33条,即使没有得到保护人的同意也可以对儿童本人进行保护)、向家庭裁判所提出陈述(《儿童福利法》第28条,得到家庭裁判所的同意后,可以申请将受虐儿童送人保护设施)等。
但是,在《儿童虐待防治法》之前,《儿童福利法》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大多数国民在发现儿童虐待时并不知晓自己具有向儿童相谈所等机构通告的义务,儿童相谈所也不积极介入调查,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的陈述也因不知陈述程序而导致经过数月才能得到承认,从而使该制度变得没有意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这种状态一直延续下去。
根据《儿童相谈所中有关儿童虐待的处理件数》一文,虽然儿童虐待事件在1990年度为1101件,但1996年度达到了4102件,1999年则达到了11631件
⑶。在此状态下,进入1990年代以来日本的儿童虐待逐渐成为社会问题,社会上有必要制定儿童虐待防止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防止儿童虐待,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日本于2000年5月24日通过了《JL童虐待防治法》,并于同年的11月施行。此后几经修正,最终改正于2012年8月22日。
从内容上来看,本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2条)
本法所称儿童虐待,是指保护者(亲权享有者、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其他对儿童行使现实监护的人)对被监护儿童(未满18岁者为儿童)所实施的以下行为:
(1)对儿童身体造成伤害或施加伤害之类的暴行;(2)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或使儿童实施猥亵行为;(3)对儿童实施妨碍其身心正常发育的显著减食或长时间放置,监护人以外的同居者对儿童实施前二项或后一项所列行为时,保护者对此置之不理显著怠慢监护义务的行为;(4)与对儿童的明显谩骂或明显拒绝相对应,对有儿童同居之家庭中的配偶身体施加暴力(因对配偶(包括事实婚姻)等不法攻击而危害其生命或身体以及其他对儿童有显著心理伤害的言行。
(第3条)
任何人都不得虐待儿童。

国家以及公共团体,为了对早期发现的儿童虐待以及受到虐待的儿童迅速采取适当的保护,有必要强化相关机构及民间团体的协作,努力完善防止儿童虐待的体制。此处所言之相关机构,是指对应儿童虐待的中心的儿童相谈所、福利事务所、保健所、市町村保健中心、开创主任儿童委员的儿童委员、儿童福利设施、养父母、保护受托者、家庭裁判所、学校(包含幼儿园)、教育委员会、警察、医疗机构、人权拥护机关、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教育相谈中心、社会教育设施等。
(第5条)
学校的教职员、儿童福利设施的职员、医师、护士、律师以及其他与儿童福利具有职务上的关系之人,须自觉处于更易发现儿童虐待行为的立场,努力于儿童虐待的早期发现。具有职务关系的人如儿童委员、警察职员、人权拥护委员、精神保健福利相谈员、母子相谈员、妇人相谈员、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等也设定在内。
(第6条)
儿童虐待行为的发现者须迅速将此事向市町村、都道府县设置的福利事务所,或儿童相谈所,或经儿童委员介绍的市町村、都道府县设置的福利事务所,或儿童相谈所通告。

儿童相谈所在收到儿童虐待的通告时应迅速确认该儿童的安全,接收受虐儿童时若判断已经对儿童身心造成重大危害,应毫不犹豫予以暂时保护。

都道府县的知事在确认存在儿童虐待之可能时,应采取介入调查并明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