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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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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一)定义
法律关系:人类社会生活中,受法律支配的关系。其实质意义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及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特征



二、要素
(一)主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四个大类
(二)客体要素
客体指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是权利义务之所依,可分为四类:
(注意:不等于物体)

(1)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给付
(2)提供劳务或服务→给付
(3)支付财产→给付

(司考教材中无)
(三)内容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包括两大内容:权利+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效果
发生——变更——消灭

绝对发生:不以其他权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产生。例,对无主物的先占
相对发生:以其他权利义务的存在为基础而产生。例,继承

绝对消灭:权利义务的彻底完结,如债务清偿。
相对消灭:就原权利义务主体而言的消灭,如债权的移转。

主体变更—主要是主体数量上的增减
客体变更—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发生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标的物的更换等
内容变更—权利义务的变化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变动原因
——民法规定
行为模式+保证手段
行为模式=假定+处理
例《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保证手段=假定行为+法律后果
例: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