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汕头市优秀专利技术孵化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快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的意见》(汕府〔2004〕29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04〕16号)有关开展实施专利技术孵化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汕头市优秀专利技术孵化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促进专利制度更有效地作用于技术创新,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意识、注重专利二次开发、推进企业形成核心技术竞争能力为重点,支持一批能对本市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产生积极作用的专利项目实施孵化乃至产业化,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之路,提升知识产权经济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
    二、孵化对象、目标和孵化期限
    在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择优扶持一批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专利项目实施孵化,促进企业通过二次开发形成新的专利技术,加快形成一批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支撑的高新技术项目,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每个专利技术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孵化资金扶持,孵化期限最长为三年。
    三、扶持措施
   (一)市政府设立专利技术孵化专项资金,扶持先进适用专利项目的实施孵化及产业化。各区县也设立相应配套资金。
   (二)对孵化项目所形成的二次创新成果,市知识产权局将协调高素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其创新成果法律化提供服务。
   (三)与孵化项目有关的专利侵权及假冒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市知识产权局将优先为其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及时制止假冒专利行为;发生在外地的,市知识产权局为其专利维权提供帮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孵化项目申报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和各级科技计划。
   (五)市、区县专利管理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引进或转让实施专利技术,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合法使用该专利技术的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该专利技术项目必须在本市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申报项目的专利必须是已获授权并处于法律有效状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本市专利申请人的已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项目。
   (三)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四)项目有预期效益产出计划和预期二次开发可产出专利技术的数量。
   (五)项目申报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有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六)项目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五、申报与管理  
   (一)“汕头市优秀专利技术孵化工程”每年第二季度由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推荐申报。
   (二)申请单位须提交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孵化可行性报告书、专利证书及有关辅助证明材料。申报资料经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