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罚的伦理探讨
摘要刑罚是刑法的核心。作为法律概念,刑罚充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刑罚的存在必须具有充分的伦理根据、刑罚必须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伦理作用这样两个彼此紧密相连的方面。
关键词刑罚伦理根据作用
众所周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犯罪率在近二十多年中有了很大幅度的上升。①当然,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多种多样,犯罪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和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等各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犯罪率居高难下的现实状况。而且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全社会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在汹涌的犯罪浪潮面前,明显有些力不从心。因为我们往往过分依赖于建立在国家专政基础上的高压的、刚性的打击,忽视了社会伦理道德在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所起的广泛的、深远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反思刑罚与伦理的关系入手,在探讨刑罚存在的伦理根据的基础上,分析刑罚在实践中应当具有的伦理作用,以期有益于新的刑事政策的制定。
一、刑罚的伦理根据
虽然刑罚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表面上看与道德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刑罚的存在却必须具有充分的伦理根据,否则将沦为血亲复仇的工具。
首先,刑罚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刑罚必须具有充分的伦理根据。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人适用的特殊制裁方式,是对犯罪人某种利益的剥夺,同时也表现出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刑罚以惩罚和谴责为其内在的属性,是惩罚和谴责的辨证统一[1]。一方面,刑罚与惩罚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可以说,刑罚本身就是惩罚,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对犯罪人的惩罚。毫无疑问,惩罚一定意味着痛苦,没有痛苦就不是惩罚。只不过与一般惩罚不同,刑罚的惩罚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对犯罪人的某种利益或者某种权利的剥夺而施加给犯罪人或大或小、或长或短的痛苦(当然,这种痛苦并不必然导致残酷的刑罚②)。因此,如果离开惩罚这个实质性的内容去谈刑罚的意义,本身就是毫无意义的。另一方面,刑罚通过对犯罪人一定权利和利益的剥夺也明确地表达了这样一种态度,即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所持的否定性评价。国家正是要借助这种具有十分强烈的道义谴责性的否定评价来教育全社会所有的公民,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安宁。尽管在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中,由于刑罚观念的不同,道义谴责性在刑罚中所占的比重及其表现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而且明显体现出从注重刑罚的恫吓性到注重刑罚的感化性的转变,③但是,道义谴责性贯穿于刑罚过程的始终,却是永恒不变的。正是由于刑罚具有的道义谴责性,才使得刑罚不仅仅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一种他律,而是具有内在道义根据的价值判断,也才使得作为法律范畴的刑罚与社会道德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
其次,刑罚与伦理的共同社会作用决定了刑罚必须具有充分的伦理根据。毫无疑问,刑罚与伦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它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被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服务社会方面,道德与法律(包括刑法在内)共同执行着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职能。当然,伦理道德更侧重人们行为的内在动机;而刑法则侧重人们行为的外部结果。刑法与伦理道德的统一形成上层建筑控制经济基础的巨大力量[2]。由此可见,刑罚与伦理既存在本质上的内在同一性,又存在特征上的外在差别性。对于两者的差别性,我们尤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