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与未来的思考
摘要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相比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非为陪审制而为参审制;非为人民陪审制而为一人参审制;非为当事人权利而为人民陪审员权力;非为人民陪审员分享司法权裁判权而为人民陪审员直接行使司法权裁判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转型为陪审团制度存在政治、法文化和诉讼程序配合等诸多障碍,未来仍应以完善该制度为最佳路径选择。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权裁判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009-0592(2010)12-048-02
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为英国1215年大宪章所规定。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为众多国家司法制度所采纳,我国也不例外。陪审员制度在我国诟病较多,其去留又往往与法官独立的呼声相联系。不可否认,即使完全相同的法典,在不同国家适用也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实际效果,因此,那种一味追求技术性、法律性,而忽视对历史、政治生态、法文化以及意识形态的考察是不够的论文下载。
一、现状
(一)合宪性弥补
从我国几部宪法看,从共同纲领到1978年宪法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规定了陪审员参审制度,1982年宪法仅仅规定了人民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删除了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因此从历史与逻辑角度看,从1982年宪法开始人民陪审员制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才对。事情的发展恰恰相反:1982年宪法之前实施的两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较为详细。刑事诉讼法第13条则仅仅进行了原则性的宣示。此后无论是前述两部法律的修改,还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及行政诉讼法(第46条)都继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规定。
首先,了解美国宪法者大概都知道,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但于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刑事案件陪审团陪审制度。美国宪法同时对司法独立与陪审团制度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陪审团制度并非为司法权涵盖,相反它是作为司法权的对立面被提出来的。司法权在1787年被写进美国宪法,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是与整个美国宪法的存废以及美国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统一国家问题捆绑在一起而被提出来,并最终获得艰难通过就是一个例证。可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并非不经斗争就可被载入宪法的东西代写论文。
其次,从司法权与陪审团制度关系看,近现代宪法从其结构上看都以权力权利二元架构为其特征,从而实现通过限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其中,司法独立属权力范畴,陪审团制度属权利范畴,其以基本人权理论作为基础,追求以权利制约权力。所以,司法独立实际上是对权力的规定,陪审团制度实际上是对权利的规定,二者实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因此,陪审团制度并非司法独立题中应有之义,恰恰相反,它是对司法权的限制。
第三,从我国宪法对审判权独立的规定看,我国审判权独立是通过国家机构形式来规定的。一般地,依照权力分立的观念,在大陆法系讨论法官独立问题时,人们一般将法官独立区分为人身独立与事务独立。ii前者是指法官组织上和人事上的独立性,后者指法官只屈从于法律。在我国虽然这两方面目前都存在着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不同做法,但审判权独立却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相较于前几部宪法而言,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但在含义上只规定了法院不受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