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doc

格式:doc   大小:57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doc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7/11/28 文件大小:5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涉及土地的刑事犯罪只有这么一条。
这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请注意,这是刑法,不是经济合同法,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扰乱经济次序,不是诈骗,而是刑事犯罪。这样的罪行一旦认定是不可以以金钱来抵偿的,而是一定要判刑,一定要坐牢的。
法律告诉我,这条罪的前身是投机倒把罪的一部分。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取消投机倒把罪时,考虑到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性,依法捍卫土地的尊严才能为人民管好土地,也是保护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此,特地设立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09月0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9月01日第二版)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04-7-22 10:5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l、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上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二、处罚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