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实务
一、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筹划
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三、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四、技术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的纳税筹划
六、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七、利用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筹划
八、创造条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
九、招聘残疾人的纳税筹划
十、境外所得抵免的纳税筹划
第二篇纳税人不同税种下的纳税筹划实务
学****任务:
掌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的纳税筹划、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企业捐赠的纳税筹划、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熟悉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政策的纳税筹划、招聘残疾人员的纳税筹划、创造条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技术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
了解境外所得抵免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不同同身份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时组织形式的筹划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在设立从属机构时,可综合考虑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不同形式选择所带来的税收待遇差异。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得与母公司汇总纳税,各自用自己的所得来弥补亏损,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在总分公司之间实现盈亏互抵,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在中国境内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公司利润均不分配。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表5-1 经营情况表(一) 单位:万元
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00
200
200
200
200
1000
乙公司应纳税税所得额
-50
-15
10
30
80
5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
150
185
210
230
280
1055
企业集团应纳税额
70
乙公司为子公司
乙公司应纳税额
0
0
0
0
企业集团应纳税税额
50
50
50
50
50
总结: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虽然两种方式下应纳税额相同,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第二年纳税较少,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因此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表5-2 经营情况表(二) 单位:万元
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00
200
200
200
200
1000
乙公司应纳税税所得额
15
20
40
60
80
215
乙公司
为分公
司
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
215
220
240
260
280
1215
企业集团应纳税额
55
60
65
70
乙公司
为子公
司
乙公司应纳税额
5
10
15
20
企业集团应纳税税额
55
60
65
70
总结:当总分机构均有盈利时,两种方式下应纳税额相同,对企业集团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以决定分支机构形式。
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30
100
150
200
370
乙公司应纳税税所得额
15
20
40
60
80
21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
-35
-10
95
210
280
585
企业集团应纳税额
0
0
70
乙公司为子公司
乙公司应纳税额
5
10
15
20
企业集团应纳税税额
5
15
70
表5-3 经营情况表(三) 单位:万元
总结: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时,虽然两种方式在5年内应纳税额相同,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和总公司盈亏相抵,在第一年、第二年纳税为0,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因此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集团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使企业集团推迟纳税,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应采用分公司形式。
如果二者都不存在税收优惠,税率也相同,在税务筹划时仅仅需要考虑二者之间的盈利情况,是否可以盈亏相抵是最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