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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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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doc

上传人:dt83088549 2017/11/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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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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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
近年来,住宅小区内违规搭建房屋、私自扩建庭院、侵占绿地建停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当前,由于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以及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等原因,导致违法违规建设形成实体建筑物或构筑物,从而给后期的强制拆除带来执法被动。这种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力、业主自律意识不强的混乱局面,不仅破坏了小区的环境,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加剧了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更关键的是为小区及业户留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和不和谐因素。为有效破解这一问题,现结合沂源县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作以下探讨。
一、沂源县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一)小区内室内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与建设单位联系,责令停止或者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视情节作出处罚认定并抄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小区内侵占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或搭建构筑物,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或拆除。
二、部门履职存在的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执法及行政处罚职责,但是在实际履职过程中由于履职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原因,致使小区内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造成混乱局面。
(一)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由于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导致某些部门职责不明确,于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怠于履职、互相推诿等问题。比如,对侵占绿地行为的监管与查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界定为: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界定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同的法规界定导致部门推诿扯皮,出现了履职缺位、监管真空局面。
(二)小区规划不合理。规划部门在制定、审核小区规划时缺少前瞻性、科学性、可持续性。比如,在小区规划时,规划部门未预见到私家车发展迅速,规划建成的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致使出现侵占绿地建设停车位等现象。

(三)联合执法力度不够。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时,牵头部门不主动作为,责任部门不配合,执法环节不能有效衔接,出现了“形联实不联”的现象,大大削弱了联合执法的力度,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探索建立职责明确、联动执法的管理机制
(一)理顺职责关系,促进依法履职
1、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监管
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2、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侵占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处以罚款。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