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数量
行使状态
备注
常用
非常用
1
行政许可
4
3
1
2
行政处罚
126
23
103
3
行政强制
6
0
6
4
行政征收
1
1
0
5
行政给付
0
0
0
6
行政奖励
0
0
0
7
行政确认
1
0
1
8
行政裁决
1
0
1
9
行政征用
0
0
0
10
其他权力
9
6
3
合计:
148
33
115
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保部令第5号)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常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常用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项目
子项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保部令第5号)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2
排放污染物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