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粤卫办〔2010〕7号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手足口病
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手足口病监测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
一、背景
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我国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之一,主要由肠道病毒71型(简称EV71)、柯萨奇A 16型(简称 Cox A16)等肠道病毒感染而发病,临床表现以发热和手、足、口腔、臀等部位出现皮疹或疱疹为主,是儿童特别是5岁以下婴幼儿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为规范手足口病监测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 了解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及死亡病例临床特征和发病危险因素,为制定手足口病重症病例防治指南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手足口病流行毒株型别分布及变异变迁情况。
(三)了解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事件发生及其隐性感染情况,开展手足口病防控措施研究。
三、病例定义
(一)临床诊断病例。
: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出现神经系统受累、呼吸及循环功能障碍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可有外周血白细胞增高、脑脊液异常、血糖增高,脑电图、脑脊髓磁共振、胸部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可有异常。
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实验室检测做出诊断。
若无皮疹,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患手足口病、实验室从患者临床样品中检出EV71病毒的死亡病例。
(二)实验室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
、粪便或肛拭子等标本中检测到CVA16 或EV71特异性核酸,或从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的特异性核酸。
≥1∶256,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肠道病毒特异性中和抗体有4倍或4倍以上的升高。
(三)聚集性病例。
聚集性病例事件: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四、监测内容及要求
(一)个案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请在“实验室结果”处选择相应的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重症病例及死亡病例监测。
。各地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时立即登录“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病例报告或订正,同时电话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开展手足口重症病例及死亡病例的报告审核管理工作。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及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内容包括详细了解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发病就诊治疗过程、感染传播情况、病原检测结果,以分析重症及死亡病例的主要危险因素,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1)。病例病程结束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进一步完善调查表,并将调查表录入统一数据库,逐级报送至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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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样品采集对象: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同时采集家庭内其他成员生物样品。
(2) 样品采集种类:粪便,必要时采集咽拭子、疱疹液、肛拭子和血清等样品。合并脑炎症状的病例同时采集脑脊液样品。
(3)检测:有实验室检测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样品初步的检测工作,同时将原始标本逐级上送至省疾控中心。
(三)聚集性病例事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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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本地区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事件时,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和当地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