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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文本的卷首,是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归类总规则共有6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适用于项目条文和注释无法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的浅析:
一、规则一
(一)规则一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对规则一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一说明了三个问题: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备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税(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税(品)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应用举例:,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税(品)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
二、规则二
(一)规则二原文
(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对规则二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二分两部分,为扩大货品税(品)目条文的商品范围而设,适用于税(品)目条文、章注、类注无其他规定的场合。
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项目所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至二十一类。对于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必须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未制成品指虽已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大概外形或轮廊的坯件、散件必须是因运输、包装等原因而被拆散或未组装,仅经焊、铆、紧固等简单加工就可装配起来的物品,如为便于运输而装于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摩托车未组装件,可视为摩托车成车。
规则二(二)的作用是将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品或组合物品,等同于某种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即有条件地将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范围扩大到添加辅助材料的混合或组合材料制品,如加糖牛奶仍具有牛奶的基本特征等同于牛奶;如毛皮饰袖口的呢大衣,仍具有呢大衣的基本特征,等同于呢大衣。
运用规则二(二)时应注意,在因混合或组合导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场合,应按规则三办理。
应用举例:。根据规则二(一)未制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原则,该商品应按机织布制手套归类。
三、规则三
(一)规则三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