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迎组[2015] 12 号
关于核定2015年度党费收缴基数的
通知
各党(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督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区2015年度党费收缴基数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基数核定的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二、工作安排
全区各党组织要以所属党支部为单位,按照以下步骤,认真做好党费核算工作。
1、党支部登记。以党支部为单位,严格按照党费收缴标准,根据每位党员2015年1月份工资应发数,准确填写《2015年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见附表),核算出党员应缴党费数额。
2、审核汇总。各基层党(工)委要确定专人,对照皖组字〔2008〕15号文件标准,对所属党支部的《2015年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没有按规定核定党员党费的,要及时纠正。各党(工)委《2015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015年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经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后,连同电子版于3月底报区委组织部留存。
三、有关要求
1、严格纪律。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认真履行党费收缴登记手续。要把党员按月缴纳党费作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的一项内容和经常性工作来抓,教育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自觉、按期、足额缴纳党费。
2、定期上缴。各基层党组织统一按季度向所属党(工)委上缴党费,各党(工)委统一按季度向区委组织部上缴党费,上缴时间为每季末的下半月(党费账号:1309005209200013050,户名:安庆市迎江区党员电化教育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庆分行华中路支行)。
附:1、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2、2015年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3、2015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汇总表
中共迎江区委组织部
2015年2月10日
附1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