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粤扶组〔2015〕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产业扶贫工作,规范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现将《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径向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5年1月22日
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粤发〔2012〕2号),进一步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规范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愿、社会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原则,引进淘汰竞争机制,培育发展一批有效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脱贫、具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经营机制比较灵活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支持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辐射带动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应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并在粤东西北地区、贫困地区或革命老区建立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在总资产、销售收入(交易额)、企业效益及信用、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具有社会扶贫责任感,积极响应当地党委、政府号召,主动参与扶贫济困活动,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增收脱贫。
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对符合认定标准,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企业,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由省扶贫办授予“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 《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 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证明;
3. 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贫困地区或革命老区建立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4. 工商营业执照;
5.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 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7. 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带动贫困农户户数的证明(省定贫困村内或市、县确定的贫困村内贫困户均可);与贫困村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贫困农户的合同、协议,联结贫困农户的名册(姓名、镇村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8. 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9.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 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据实出具):
——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获得“三品一标证书”(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专利证书(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 企业填写《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联同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申报。
2. 县(市、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扶贫工作主管部门。
3. 地级以上市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加具复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省扶贫办。
4. 省扶贫办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农业、林业、税务、海洋渔业、工商等部门意见后,将拟认定为“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名单通过“广东扶贫信息网”公示7天。
5.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省扶贫办报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该办授予“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运行监测
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要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生产经营及带动贫困农户增收情况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于翌年3月1日前报省扶贫办备案。
每两年对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运行监测。企业如实填写《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经所在地级以上市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扶贫办按以下程序处理:对于监测合格企业,继续保留“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对于监测不合格企业,省扶贫办报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