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论文
.. 摘要: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和WTO协定作出的法律调整,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主导方向,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行政法,首先是部门行政法,其次是行政法总则部分和行政救济法。这必将推进我国行政法制的改革和完善,并使整个法律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关键词:WTO义务;法律调整;中国行政法
一、改进国内行政法制度是中国入世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承诺承诺改进国内的行政法制度,对涉及WTO事项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中国入世谈判的重要转折。
1997年我国关于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取得突破,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中国作出了两项重要原则性承诺..,第一是接受以政府的国民待遇措施为内容的不歧视原则,第二是实行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些承诺载于1997年的《中在该文件封面中解释说它反映了自1994年12月以来谈判的新进展。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根本原则和多边贸易制度的主要支柱,对非歧视原则的接受构成中国的根本承诺。中国入世议定书草案中的非歧视条款是针对中国的专门条款,规定中外企业个人之间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应当获得平等的政府待遇。该条款规定,除了议定书中的其他规定以外,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的企业在下述两方面得到的(政府)待遇不应当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第一是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为了出口的,对生产所必须的投入料、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货物的生产、销售或者出售得以进行的条件方面;第二是在价格和由中央和次中央当局、公共的或者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可得性方面,其领域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和其他的生产设施和生产要素方面。
WTO所希望的承诺不是一次性或者临时性的,而是要求在中国经常和持久发生作用的、不可违反的和有纠错机制保障的制度性承诺。根据法治原则,达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法律保障,就是设立和实行以权利救济为中心的司法裁判制度。针对政府管理行为而言,就是以监督行政行为和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内容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使当事人权利遭到行政当局的侵害时能够得到补救,使行政部门在履行承诺和执行WTO协定方面负担法律责任。
1997年《议定书(草案)》规定的司法审查包括了四项内容:第一,中国承诺建立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裁判庭、联络点和程序,裁判庭应当独立于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构。受到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是指执行涉及WTO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全部行政行为;第二,该条款特别强调了受到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种类,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和配额的获得和发放,为了保障外汇平衡或者针对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执行,以及任何在WTO协定范围内的其他措施;第三,受到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还应当包括有关执行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行政行为;第四,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当事人以最后上诉到司法机构的机会,如果初次审查是由行政机构进行的话。这一条款的重点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公正的司法程序和该审查对涉及WTO事项的保护。
中国于1997年所作的上述承诺,经谈判、修订后已经纳入多哈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终法律文件中。其中非歧视条款没有变化,司法复查条款有所改动,增加了强调审查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非歧视和司法审查两个承诺,共同属于规范和监督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