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扬帆启正涅槃重生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历来是我国刑罚打击的重点。在1997年刑法修订通过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除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外,有关法律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另外,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因进行营利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类似规定还有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公安部1984年11月22日制发的《治安案件立案标准》,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立案标准也作了规定。
卢毅伟是S公司职工,他与S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想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的主意。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朋友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自己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吕杰荣表示同意。当夜10时许,卢毅伟和吕杰荣来到卢毅伟所在的S公司,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苟某驾驶的“长江”牌厢式货车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二人又各掰断一根雨刷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苟某准备出车,在做例行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因此幸免遇险。后来经过技术鉴定发现,苟某的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如果当时苟某不是在出车前检查中发现问题,后果一定不堪设想。
案例1:
李斌于2006年7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北京丽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斌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EH9857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1020元),后李斌被查获归案。案发后,李斌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在该案中,李斌为泄私愤而非法将他人的车辆后视镜损坏,且损坏价值在1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2: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义
数额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
四川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北京市: 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客观方面
客体
主体
主观方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观方面
就犯罪方法而言,本罪的犯罪方法依照法条规定是“毁坏”,毁坏包括毁灭与损坏两种行为。
毁灭,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丧失,如烧毁、砸毁等;
损坏,是指使物品受到破坏,从而部分地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应当明白,毁坏财物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
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予相应的经
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
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