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全体出资人订立本协议,组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章   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二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事务所的英文名称:
第三条  事务所法定地址:
        事务所邮政编码:
第四条  事务所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如果因业务约定涉及诉讼,需要承担赔责任时,首先以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事务所的资产承担。
       第三章  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专业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
(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九条  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由全体出资人共同投入。
出资人认缴的出资数额、比例和方式如下:
出资人名单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在批准同意成立事务所一个月内缴清出资额,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二条  出资人自投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出资额,在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额。
第十三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减少时不低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省级以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出   资  人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是事务所的所有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事务所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事务所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出资人在事务所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从事超越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出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权利是:
(一)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出资人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对事务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抵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