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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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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四)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林权他项权利由所对应管辖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八条凡未载入林权登记簿、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九条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在林权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一)林权转移登记:
    1、因林权依法转让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2、因划拨、赠予、继承、互换、分割或以林权入股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3、因处分抵押的林权而发生林权权属转移的;
    4、其他依法发生林权权属变更的。
    (二)林权因子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林种、四至、面积等发生改变的;
    (三)更正登记: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林权登记内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