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与检查
第一节非货币性交易概述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概念
㈠非货币性交易的概念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区别在于,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否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货币性资产;反之,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来说,资产负债表中属于货币性资产的项目有: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有: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㈡非货币性交易的判定
在企业实务中,非货币性交易有时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有可能在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同时,也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性资产,或者在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同时,也收到一定金额的货币性资产。这时所收到或支付的货币性资产称为补价。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企业会计制度》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 25%来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 25% 来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企业应按照上述标准来判断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
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标准
㈠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
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㈡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㈢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㈣公允价值及其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⑴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为其公允价值;⑵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⑶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是:⑴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⑵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⑶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其现行重置成本确定;⑷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⑸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⑹其他股权投资,可按其未来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折现值确定,或按评估价值确定。
三、非货币性交易的特点
从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