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编民法相关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比较多,但是难以理解的地方不多。考试分值比较高,各种题型都会出现,基本每年都有综合题出现。有关公司法律制度的综合题往往与证券法相结合。
一、本章考情分析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单项选择题
5题5分
2题2分
2题2分
5题5分
多项选择题
4题6分
2题3分
案例分析题
—
分值合计
22分
16分
二、2016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2016年教材实质性修改的内容不多,有些内容的变化只是体现在叙述顺序和表达方式等方面。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本节包括六个知识点,其中“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和义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出现过考题。
【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法组建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专指企业法人类的公司,不包括非企业类法人,也不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是现代商事公司的5大特征。
【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由全体股东清偿
,公司解散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考题·单选题】(2015年考生回忆)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及其法律后果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承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常见理由有:
(1)公司与其股东(例如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