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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中心瓯海管理部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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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中心瓯海管理部文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瓯海管理部文件
瓯公积金﹝2014﹞33号
关于动员全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泽雅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以及《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全市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温公积金〔2014〕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决定开展动员全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
瓯海区现有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159所、民办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4400多人,目前已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13所、建缴人数155人(详见附件2),扩面建制工作尚具较大潜力。做好民办学校住房公积金建制动员工作将关系瓯海区2014年度扩面工作的完成,也关系到你们各单位年度考绩工作,意义重大。
望请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泽雅镇人民政府予以重视,认真组织,积极落实,结合目标考核项目扩面任务数(详见附件3),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做好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扩面建制动员工作。
(联系人:项容容,联系电话:88506998、**********,邮箱:1312518638@)
附件:
1.《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全市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2.《瓯海区民办学校统计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对比表》、《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瓯海管理部
2014年9月5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瓯海管理部 2014年9月5日印发
附件1:
文件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温公积金〔2014〕78号
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在全市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通知
各民办学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落实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政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以及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6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8〕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民办学校实际,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
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民办学校(含幼儿园)。
(二)对象
(以下简称教育人才分支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民办教师。

二、建缴程序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十七条“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由学校统一收取,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规定,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温州市区为鹿城、龙湾、瓯海管理部)为民办学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一)单位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5.《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办理流程。
,于每月15日前带有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窗口填写表格、设立住房公积金账号、双方盖章,签订小额支付协议;

(三)缴交方式。
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