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长金管发〔2013〕2号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审批表
附件3: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
附件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图
附件5: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
附件6: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
附件7: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表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2月21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住房贷款;
四、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
(一)“正常缴存”是指缴存单位(职工)根据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按月足额(相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最近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日与申贷日的时间间隔应当不超过两个月;
(二)部分单位未按月正常缴存,一直采取按季缴存的,按正常缴存办理,但在办理贷款时,需按季缴存后才能办理贷款;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有贷款结清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再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一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一套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再购(建)住房的。
四、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职工家庭注销房产两次以上或注销房产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
六、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含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七、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一)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三)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四)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五)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含)记录。
八、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九、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八条基本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管理部领取并填写一份《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含未婚证明)及复印件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