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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委会首问负责制度
为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群众到管委会办理事项或通过电话咨询事项所接触或咨询的第一线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咨询范围包括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理期限、办理结果等。
第四条首问负责人的服务规范:
(一)群众到管委会办理或咨询事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热情耐心地解答群众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二)群众申请的事项不属于管委会职责范围和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首问负责人在接待群众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管委会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热诚、耐心、讲解清楚;
3、凡属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和敷衍问询者;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经解释无效而无理取闹的群众,首问负责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必要时与保卫部门联系,说明情况。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应熟悉管委会主要工作职责,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增强法治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提高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年底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考核。对模范遵守本制度,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首问负责人,予以表扬鼓励;有如下原因首问负责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贻误工作而造成后果的,对首问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分。
(一)在群众申请手续、附件齐备的情况下,未及时给群众办理申请事项的;
(二)对群众态度恶劣,使用服务忌语的;
(三)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其它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规范要求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