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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交接试验交接试验电气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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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交接试验交接试验电气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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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交接试验交接试验电气调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
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
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的通知
(87)水电电生字第108号

现正式颁发《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自1988年1月起执行。原电力工业部1958年颁发的《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贯彻本条例,并创造条件配备所需的试验设施。
在执行本规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随时告部。
1987年11月26日

1 检验种类及期限
所有继电保护装置与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及其回路接线(以后简称装置),必须按本条例的要求进行检验,以确定装置的元件是否良好,回路接线、定值及特性等是否正确。
检验分为三种:
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
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期检验)。
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简称补充检验)。
对新型的装置(指未经部级鉴定的产品),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并经网(省)局继电保护运行部门审查,其技术性能满足电网安全要求时,才能在系统中试用(投入跳闸)。
定期检验分为三种:
全部检验。
部分检验。
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
补充检验分为四种:
装置改造后的检验。
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事故后检验。
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在下列情况时进行:
当新装的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
当在现有的一次设备上投入新安装的装置时。
当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时,其检验范围由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对由网(省)局管辖的装置,其检验范围应事先征得网(省)局继电保护机构同意。
未按本条例的要求进行检验的新安装的及经过改造的装置禁止投入运行。
由于制造质量不良,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装置,原则上应由制造厂负责解决,属于普遍性的问题,应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定期检验应根据本检验条例所规定的期限、项目及部颁的或各网(省)局批准执行的试验规程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期限如表1 。
表1 定期检验期限
编号
装置名称
定期检验的种类及期限
1
所有装置(包括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强行励磁、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
器等)
新投入运行后的第一年内需进行一次全部检验。以后、每3~5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
2
由值班人员改变定值及特性的装置
与第1项规定相同,但允许改变的范围需变动时,应先进行补充检验
3
各种类型的电流互感器
每5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其变比变更时,即时进行一次部分检验
4
变压器***保护装置
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每3~5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可以用替换继电器的方法进行)
5
高频保护的通道(包括与通信复用由通信部门维护的通道)设备:
(1)高频电缆,连接滤波器;
(2)高频阻波器
对通道设备本身,每3~5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每日应以收发信机“交换信号”的方式监测通道设备工作的正常性
6
操作信号回路中的设备
结合所属装置的检验进行
7
回路绝缘试验
每年进行一次绝缘测定。每5年进行一次绝缘耐压试验
、厂继电保护机构可以根据装置的质量、运行的环境与条件,适当缩短其检验期限,此时应有目的、有重点选择检验项目。
,或者处在很坏的运行条件下(例如潮湿、冰冻、高温、鸟害、鼠害、虫害、对设备有危害的气体存在,配电盘振动等等)时。
(省)局继电保护机构有特殊的指示或反事故通报要求对装置所暴露的弱点或缺陷进行检查时。
,或在未获得足够的运行经验以前。
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对于制造质量优良,运行情况良好的装置,可根据具体情况列表报请所属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其检验期限,并报省(网)局继电保护机构备案。
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闸合闸试验,一般每年不宜少于一次。
母线差动及断路器失灵保护,允许用导通方法分别证实到每个断路器接线的正确性。
检修一次设备(断路器、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等)所进行的检验,应由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根据一次设备检修的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
装置的二次回路检修后,均应由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进行检验,并按其工作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