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准则的内容框架
新准则由以下六章25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2条):明确了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准则不要求规范的内容。
第二章确认(4条):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
第三章初始计量(7条):明确了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情形与计量的基本属性。
第四章后续计量(7条):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的内容。
第五章处置(3条):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处置条件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六章披露(1条):明确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应披露的内容。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1、准则的适用范围
旧准则:规范了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但不涉及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经济林木和产役蓄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新准则: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的信息披露;但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比旧准则规范的内容更加具体和详细。
2、固定资产的定义
旧准则: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新准则第3条: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新旧准则比较有两点变化:一是对固定资产在价值数量上不再有限制标准;二是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改为“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4、关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旧准则:对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盘盈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对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的规定,并增加了“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这一点(新准则第13条)
5、固定资产减值
旧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减值有以下几点规定:(1)对固定资产减值迹象、计提减值准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没有资产组的概念;(3)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以直接进行转回。
新准则:(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2)给定了资产组的概念;(3)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6、固定资产的处置
旧准则:(1)没有明确终止确认条件;(2)没有规定对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新准则:(1)明确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2)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3)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