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徇私枉法罪中“私”之探讨
第34卷第9期
2011年O9月
长江大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Yangtze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徇私枉法罪中"私"之探讨
陶新征胡继恒曾仁建.
(,四川成都610051;
,四川成都610200;
,四川I资阳641500)
摘要:徇私枉法罪作为渎职犯罪的重要组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过诸多阐述,而对"私"
之探讨争议亦颇多,"私"之内涵,法律地位,认定标准
这三个问题的实质,是正确理解立法原意,正确适用法条的首要前提.
关键词:徇私枉法;私;问题;探讨
:A文章编号:1673~1395(2011)09—0045—03
徇私枉法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
定的徇私舞弊罪演化而来,1997年《刑法典》对1979
年《刑法》进行了修改,徇私舞弊罪也相应修改为徇
私枉法罪,并突出强调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两种
情形,以期更准确地反映本罪的本质特征,消除了理
了以往语义表述上语义模糊,逻辑混乱,易生歧义之
不足,同时还将量刑进一步具体化,将法定刑档次予
以明确规定,
法中对徇私枉法的表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
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
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规定为徇私枉法罪.
可见,1997年刑法典对徇私枉法罪的规定相比1979
年刑法无疑有较大改进,无论是在司法操作空间还
现上明确规定为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为了私情私
利,利用工作中的职务便利,枉法进行追诉,枉法不
追诉或枉法裁判,故意对无罪的人枉法追诉,对有罪
的人枉法包庇,在审判中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
或重罪轻判,,在徇私枉法罪的客观
表现方面,
观表现上则是出于私情私利之考虑L1],理论与实务
认识则不一致.
一
,"私"之内涵
作为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
有徇私或徇情的主观诉求,否则,不能以徇私枉法罪
,毫无疑问应是徇个人之情,此
种感情可为亲人之情,男女之爱,朋友之义,亦可为
同事,战友之情,但其归结点皆为私,即源于私之
考虑.
《说文解字》对"私"之解释有三层含义:其一,
"个人的,跟'公'相反","为自己的";其二,"秘密而
不公开,不合法";其三,"暗地里,偷偷地".探寻立
法者构建徇私枉法罪之本意,亦即对私之立法考虑,
,私之本质为私人之
欲,,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变为公
心,谋求公利,与私就相去甚远,不契合立法初衷.
其次,外现为合法形式,此种私情私利为非法之私情
私利,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其主要表现为隐秘,秘密
形式,,都要
冠之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