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安县旧城改造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6年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区旧城改造步伐,推进县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旧城地块区位条件和特点、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旧城改造工作,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作为主体实施单位,具体操作和管理征迁、建设、回迁等工作。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旧城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是指文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建设年代较早、结构陈旧,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居民住房条件较差的成片住宅区域,不包括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住宅区域。
旧城改造区域范围由县政府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条旧城改造采取原址改造或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方式,原则上改造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亩(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地块狭小的改造区域可单独审批),按照统一规划、一次性
征迁、综合开发的原则进行,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开发企业的利益。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文安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旧城改造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文安县旧城改造办公室(简称旧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县领导小组职责:
(一)批准旧城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审定旧城改造申请、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三)对招商企业进行审查、批准;
(四)督促、检查、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旧改办职责:
(一)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审核旧城改造方案;
(三)组织审定旧城改造开发企业主体资格;
(四)对旧城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进行旧城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旧城改造征迁及土地现状;
(二)制定改造方案;
(三)对辖区内旧城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编制辖区内旧城改造详细规划;
(五)组织实施旧城改造过程中的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
(七)组织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及征收、回迁面积等进行测量、登记;
(九)协调解决旧城改造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县政府征收办公室(简称“征收办”)职责: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委托城区街道办事处实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宜;
(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权属、结构、用途以及征收、回迁面积等进行核准;
(四)监督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实施改造过程中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实施改造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块可纳入旧城改造计划:
(一)大多数居民要求改造,愿望比较强烈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
(三)居住条件或居住环境恶化,严重妨碍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
(四)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
(五)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改造的。
第四章征迁补偿启动模式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可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一)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补偿安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储后净地公开出让;
(二)企业负责前期投资,城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迁补偿安置。在土地公开出让后,负责前期投资的企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城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协议规定予以清算。
采取何种征迁补偿启动模式由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城区街道办事处编制本辖区旧城改造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计划改造的旧城范围、投资规模;
(二)旧城改造实施的时间及步骤安排;
(三)对旧城改造的其他要求。
改造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范围界定。
县旧改办组织城区街道办事处、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纳入计划的拟改造区域进行踏勘测量,研究确定旧城改造范围。旧城改造范围的确定应尊重现状和居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确定规划改造范围。
旧城改造范围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