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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doc

上传人:管理资源吧 2012/2/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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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委派制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姜锋
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或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其监督国有单位或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制度。在公共单位特别是在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委派制,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财政改革方向。陕西省自1997年神木县成立全省第一家会计局至今,已有4个地市、29个县区相继实施会计委派制,成立委派机构34个,委派会计人员1500多名,初步形成三种试点模式:一种是以神木县为代表的“统派统管式”,即专门成立会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第二种是以杨凌示范区为代表的“会计代理式”,即成立会计服务中心或公司,对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中心统一管理;第三种是以临潼区为代表的“重点委派式”,即不成立专门机构,从财政局抽调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到区上重点部门担任主管会计。今年,陕西省又在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范围内试行会计集中核算模式,并于7月1日起正式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属于会计委派制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在纳入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会计中心集中办理各单位的具体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会计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撤销银行账户,其各项资金的收付和结算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会计中心办理和承担。会计中心采取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柜台式对外敞开办公,银行在中心设立服务专柜,代替出纳职能。实践证明,无论采取哪种会计委派形式,都体现了对委派单位会计业务进行事前监督的特点,对强化会计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会计委派制是一项新工作,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这就需要我们既勇于探索,大胆推进,又要周密安排,谨慎稳妥,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当前实行会计委派制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财务与会计之间的关系。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即单位法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会计委派制,不管是统管统派,重点委派,还是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管理形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主体地位。委派会计除了对委派单位负责外,更重要的是对被委派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委派会计只有审核监督权,有义务向会计单位反映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但并没有最后的决策权,只有单位负责人才有最后的裁决权。因此,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法是相适应的。长期以来,我国的财务与会计是相互融合的,这种管理方式有其优势所在,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主要是会计工作往往代替了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没有很好地发挥,造成财务管理软化。实行会计委派特别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将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分离,会计中心只承担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不承担财务管理工作。筹集资金、组织收入、分配和使用资金等财务管理活动,仍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单位集中精心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二是要处理好积极推进和稳妥实施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无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财政供养单位还是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