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汕尾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行政法规
1、《旅行社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导游证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国家旅游局,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广东省常委会颁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政府规章
1、《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009年11月17日施行
汕尾市旅游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汕尾市旅游局类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汕尾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类别:受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1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四)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
(五)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2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4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5
(一)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二)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6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