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共六章四十一条。
主要任务
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
农业中学
职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条例主要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奖励与处罚
一、学校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要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
1、普通高等学校要设校医院或卫生科;
2、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3、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4、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
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面积: 、 ; 采光:玻地比1:6 ; 照明:课桌面150Lx 、黑板200Lx)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和营养指导。
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根据学生年龄、性别,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
根据条件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做好近视、弱视、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学校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1)校址选择
(2)学校用地布局
(3)教学楼建筑结构
(4)教室内部结构
(5)卫生设施
(6)行政和生活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