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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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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neryka98 2017/12/13 文件大小:3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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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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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粤信通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粤信通POS业务,防范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粤信通POS业务,是指省联社通过粤信通POS管理系统和POS终端,为辖内农合机构的特约商户,提供消费、转账、缴费、积分兑换、助农取款等间联POS渠道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农合机构申办粤信通POS业务,须向省联社报送《粤信通POS业务开通申请表》(附件1),由省联社审核通过后方可开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加入数据大集中系统的农合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粤信通POS业务实行省联社、办事处(管理型联社)、
农合机构三级管理。
第六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是粤信通POS业务的主管部门,信息技术部是技术支持部门,会计结算部是资金清算管理部门。
(一)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并指导各农合机构具体落实;
;
,制定营销策略,组织开展市场推广、业务宣传等工作;
,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并组织新产品研发;
;
、用户管理、商户注册、参数管理、卡bin维护、差错处理、数据统计等后台业务处理工作;
;

(二)信息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开发、维护、技术指导与协调;
;
;
,进行相关的系统优化及改造;
、运行、维护工作。
(三)会计结算部主要职责:
;
;

第七条办事处(管理型联社)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粤信通POS业务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指导辖内农合机构业务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监控;
(二)协助组织辖内农合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三)协助指导辖内农合机构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四)完成省联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农合机构作为经营主体,应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内控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配备专职业务管理人员,承担粤信通POS业务的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业务营销和绩效考核方案,组织营销活动;
(四)负责商户的准入资质审核;
(五)负责商户资料的录入、复核和审核工作;
(六)负责POS终端的订购、保管、密钥灌装、安装、升级、维护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商户拓展、日常巡查、商户培训、差错处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商户拓展
第九条农合机构拓展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谁拓展,谁负责”原则,确保所拓展的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
(一)不得拓展以下禁入类商户:
;
: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商户及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人行的征信系统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特殊情况除外)。
(二)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外卡收单类等风险类重点行业商户须具备收银区监控摄像头。
(三)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允许申请移动POS。移动POS不得跨地区使用。如确需开通移动POS,应向省联社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农合机构的意见书。
(四)电话POS主要用于无集中收银的批发市场场内批发商户。
(五)农合机构营业网点使用的POS终端不得开通消费和预授权功能,商户名称为营业网点名称。
第十条农合机构拓展的商户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特殊行业商户须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农合机构必须按行业性质设置正确的商户服务类别码(MCC码)和适当的手续费率。商户的手续费率包括系统内手续费率和系统外手续费率两种,系统外手续费率参考银联标准费率执行,系统内手续费率由农合机构自定。
第十二条商户的资金清算账户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