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工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 新闻来源] 重庆时报[ 作者] 重庆时报[ 发布时间] 2011-3-18 11:21:01
2011年3月17日下午,在房地产广告整治规范动员会上,重庆市工商局针对一些房地产商利用广告对价格、环境、配套设施、面积等内容作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发布了“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规范房地产广告的12条规定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如虚构房源,或将已售房源用作广告等。
,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建设、国土等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一致。
;不得以“炫富”为噱头哗众取宠;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如最好、最佳、唯一、第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用语。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销量方面的数据、满意率、市场占有率等排序内容。
,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等。
,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的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能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标明起点价格的,应同时清楚标明最高价格。起点价格和最高价格标注的位置、字体、大小、比例应该一致。
,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