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警察录用与培训
第一节警察人员的录用
一、警察人员录用条件
1、警察人员录用的含义
人民警察录用,是指人民警察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法定的方法和程序,择优选拔,录取人民警察的活动。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岁的公民;(2)拥护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五条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2)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3、警察人员录用的否定性条件
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这就要求人民警察机关要严把进人关,不得录用有犯罪记录和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人员,以保证人民警察队伍的纯洁。因此,《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将《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警察人员录用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指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考试得分或录用环节有疑问,要求复核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查询。
贯彻公开原则,一方面能动员社会上多种人才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人才,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质量;另一方面,能增加用人上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防止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这里的平等,是指公民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平等,凡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当公民在录用考试上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贯彻平等原则,才能真正贯彻竞争、择优原则,有利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
3、竞争原则
竞争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所有有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公民以自己的才能、政治思想和行为条件,参加主考机关组织的录用考试,力争获胜,成为人民警察;另一方面是指主考机关通过报考竞争的方式选拔最优秀的人民警察。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既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又便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人才。参加竞争的人数越多,竞争越激烈,越是能够发现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人民警察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通过的达标考试。应试者经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竞争。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
4、择优原则
择优原则是指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公开、平等的前提下,对报考者进行法定的考试考核,并以考试结果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列出合格者名单,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择优录用。“优”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品能兼顾,既要看报考者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也要看报考者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工作实绩等,通过综合的衡量比较,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人民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