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1项
(一)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皖政〔2012〕19号)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3、实施对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
4、前置条件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5、承办机构
县粮食局监察室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公示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有关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查无关的材料。”
(3)审查阶段的责任: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决定阶段的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法定权利。
(5)送达阶段的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或者不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理由的;
依法应当公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违法收取费用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12项
(一)项目名称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载,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实施对象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县粮食局业务股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转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