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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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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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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所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信用社。
第三章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列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七)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同时须事前获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
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
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
信用社接受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含已担保的债权和本次拟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抵押物的价值是指按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价值。
信用社不得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防止恶意抵押。恶意抵押是指抵押合同任意一方或双方以占有和转移抵押物为目的的抵押行为,或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时,信用社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的行为。
第四章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抵押人应当向信用社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抵押人为借款人时,对已在借款申请时提交了的资料可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