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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
四川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张春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与使用
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取水为什么要缴纳水资源费?
链接条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例》用整整一章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这一章可以说是《条例》最新颖也是最敏感的章节。请问收取水资源费对国家和用水户有哪些益处?
我国《宪法》第九条、《水法》第三条都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既然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就必然运用行政手段对水资源进行调控和配置,保障有关社会主体使用和经营。而运用行政手段的一个有效方式就是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体现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而且可以促进合理高效地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而言,是对水资源配置进行行政干预,是用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分配和使用,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手段。对取水户而言,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资源费,就授予了取水人特定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要受到国家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由于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没有规定水资源费征收问题,以致于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水资源费征收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等问题。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用专章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规定了:谁有权力收费,收费标准如何制定,收费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哪些应当收费,收取的费用如何缴入国库,如何使用等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基本实现了水资源费征管的统一,对于促进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加强水资源费的监督管理及其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水资源费累进收取
链接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的取水,规定“水资源费累进收取”的目的是什么?这里所指的累进收取有没有具体的比例?
“水资源费累进收取”是指对超出用水定额的每一级次范围内的水量分别适用各级次费率的累进形式。它既是一种行政调控手段,也是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实行水资源费累进收取,水资源费会随超额取用水数量的增加而成倍地增加。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节约用水,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立。
超额累进水资源费标准作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例》本身没有对此规定具体的比例,主要还是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水需求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制定。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36号令)有一个规定: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水资源费标准谁说了算?
链接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谁来制定?
此条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由各省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国务院需要把制定标准的原则明确下来。
《条例》规定,除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中央制定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要遵循四原则
链接条款:第二十九条
《条例》中规定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四项原则,是基于何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