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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ppt

上传人:一文千金 2012/3/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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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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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 审批程序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为依法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规范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行为,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第一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辖区未设农机管理部门的,可向设区的市农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6年7月1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农业机械维修者可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并标明其占地面积;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标明其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
(五)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和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所申请维修网点的类别与级别可委托农机维修网点技术等级评估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出示有效的评估报告,同时递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查。评估组织必须具有三名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经省辖市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实际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
第五条农机管理部门收到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后,应进行材料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理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第六条农机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2006)和《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点等级审定条件》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核查和资格评定。
第七条对申请多项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应按各单项要求进行核查和资格评定。
第八条农机管理部门实施核查和资格评定,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点技术等级审批表》以备案。
四、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准予发放决定书》并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需变更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维修类别及等级、维修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变更事宜,填写《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变更申请表》,经批准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若届满后不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并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