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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世界经济概论(2012~2013 学年第 1 学期)论文题目: 关于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研究院系: 管理学院学生姓名: 翟羽佳学号: 031413206授课教师:完成时间: 2013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2目录I 论文主体部分一、摘要第 2 页二、WTO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反倾销政策第 4 页三、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影响 第 4 页四、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第 4 页五、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例数据第 5 页六、欧美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第 6 页七、对华反倾销贸易的偏转形式第 7 页II 论文数据采集部分III 论文引用部分IV 结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2I 论文主体部分一、摘要时代的年轮进入 2013 年,自 2001 年中国加入 WTO 至今,十年的时间弹指一挥间。入世之初的放荒,憧憬和期盼似乎就在眼前,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却已不经意间改变了我们的生活。WTO 规则是一种国际规范,加入 WTO 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成员必须在贸易领域遵循市场经济规则。WTO 是倡导自由贸易的,但并不绝对排斥贸易保护。自由贸易的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在民族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反倾销由于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地排斥国外产品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被许多国家视为保护本国民族产业最佳方法。目前我国逐渐融入全球市场,如何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并使之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参与竞争,对我国能否抓住机遇发展本国经济非常关键。尽管我国已有反倾销调理,但上述方法与反倾销条例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现有的规则简单,配套法规不完善,这对我国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是不利的。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律并大力普及倾销和反倾销的知识。另外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于防止外国对我国滥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十分重要。当前许多国家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经济下,指控一个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必须有充分的的证据。而在非市场经济下,只要援引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比较,就可确定该产品存在倾销与否了。由此可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实施反倾销,要比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实施反倾销要容易的多。在我国,目前虽然放开了市场价格,但政府在决定和影响市场价格的企业行为中仍起着很大的作用,所以中国对外贸易的改革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2二、WTO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反倾销政策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 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 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2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