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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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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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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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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务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解决问题的看法。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探讨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救济机制,为困难职工供应帮助。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扰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实行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探讨处理,并在接到工会看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状况书面通知工会: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不供应劳动平安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平安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扰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别权益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八)严峻侵扰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羞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扰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实行措施处理;情节严峻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探讨处理时,企业应当探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工会参与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与。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扰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帮助。
  第十八条 工会依法对劳动平安卫生工作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平安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订正;拒不订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峻危害职工平安和健康的状况时,工会应当刚好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看法,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刚好处理,并在收到看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