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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朱老师 2022/3/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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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1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2-28
【生效日期】1996-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死亡,凭死者家属出具的书面申请或所属国家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尸体移至殡仪馆需冷冻保存的,一般不超过10日;因故需延长存放期的,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就地火化。如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需将遗体运回常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常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时所在地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后,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来杭期间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如其亲属要求将尸体运回原籍的,除传染病尸、腐烂尸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尸体必须就地处理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殡仪馆应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运尸费、存尸费、火化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城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及长期救济对象死亡的,凭有效证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运尸费、火化费全免;农村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死亡的,凭有效证件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可以减免火化费。
无名、无主尸体的运尸费、火化费全免。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丧主应凭死者火化证明,向有关单位领取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不实行火葬的,死者所在单位不得向丧主发放丧葬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火葬区内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或提供运输工具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目前尚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实行土葬改革,并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推行火葬。
在土葬改革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集中埋葬点,并报民政部门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超过7平方米。严禁做寿坟。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接收火葬区的尸体搞土葬。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允许土葬的人员死亡后,凡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在火葬区死亡的少数民族要求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墓区安葬。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坟,已占用的,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建立或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