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 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 3号)、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陕组发〔2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 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 3号)、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陕组发〔2008) 19号)、陕西省国资委党 委《关于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国资党建 发〔2008) 38号)和陕煤集团、彬长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 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 要工作。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 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 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定期普 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四条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 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 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 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少数地 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临时性 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表彰奖励完 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科研人员党员在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 3000元 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 元(含10000元)者,%;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 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 实际领取薪酬的总额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 纳党费。
第七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 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 元以下(含5000元)%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 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 元以上的党费,由基层党委组织部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
要情况,层层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基层党委组织 部门代收,层层转交至陕西省委,陕西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 收据。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 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 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 一级党委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