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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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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vqjyga55 2017/12/1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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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与内部控制,维护安图县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责任关系。按照实行统一核算的时间进行划线管理。划线之前的贷款由原来的调查人、经办人、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划线之后的贷款按照以下的授权、授信规定执行,以分清责任。
第三条实行分类授权管理。根据基层社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质量划分五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分别授予不同的信贷权力。                                        
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四条对信贷管理一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20万元,授信程度为一级社。
第五条对信贷管理二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5万元,授信程度为二级社。
第六条对信贷管理三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3万元,授信程度为三级社。
第七条对信贷管理四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2万元,授信程度为四级社。
第八条对信贷管理五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1万元,授信程度为五级社。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一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二条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基层社及营业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十六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单笔贷款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二)对单个客户的贷款额度审批权限;
(三)利率浮动权限;
(四)其他业务权限。
第十七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十八条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社对各个基层社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社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基层社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和基层社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授信的额度。
第十九条各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社不同业务部门和基层社及营业部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