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湖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权力类别
小计
常用行政权力事项
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行政许可
2
2
0
行政处罚
123
0
123
行政征收
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3
1
2
行政征用
行政裁决
其他
18
10
8
合计
146
13
133
建湖县财政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3〕22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常用
2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常用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建湖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非常用
2
私设会计帐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非常用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