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1999]综 134 号文件精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采购的目的
按照市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
推动市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信用、效益和效率,追求物有所值。
第四条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
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内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全市政
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
3、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4、研究并提出我市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5、制订我市政府采购的各类实施办法及细则。
6、管理和监督各单位、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
7、审批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8、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
9、组建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10、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11、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12、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13、指导我市区级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义及职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经市财政局批准,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时,必须接受市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市采购办的委托,对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经市采购办批准,
可以采用竞争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2、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或定标等工作,并按市采购办的要求,及时报送
招标书、开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落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抄报函等资料。
3、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可以向投标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向中标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书费及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代理机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4、办理市采购办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5、在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时,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其委托,按政府采购规定,代各单位进行采购。
6、接受社会、企业、个人的采购委托。
第八条供应商的定义和职责
供应商是指经市采购办批准,取得中国供应商或外国供应商的资格,可以进入我市的政府采购市场,具备向采购
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供应商享有如下权利及义务:
1、参与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市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合法经营,诚信守约。
3、按照厦门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投标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标书费,中标后缴纳履约保
证金和中标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