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李大钊文集——第三十二卷
李大钊著
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李大钊文集——第三十二卷
李大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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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第25
开本×毫米 1/32
ISBN L-0000-00722/ ID2 定价: 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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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农民
一中均地权运动
在中均地权的运动。关于井田制
度,虽尚有人抱是否曾经实行的怀疑,然自周秦以来,为谈政者一种理想
的土地制度,则确为事实;而原始经济的状态,有一个土地共有的阶段,
亦确是人类生活的普遍现象。井田制的根本要旨,乃在收天下土地为公
有,而均分之于各家,使他们收益使用,是一种比较完满的土地
均的授与农民耕种使用的制度。中国古代,似亦经过此阶段,直至春秋战
国时,土地私有制才渐次确定。
汉时,土地兼并的风潮盛,贫富日趋悬绝,故武帝时,有一种行限田
制的建议,而迄未能实行。至王莽时,依据《周礼》名天下的田地为王
田,作为公有,而禁止买卖,规定一家占有额不得过一井九百亩,有余田
者,分与九族乡党,犯法者处死刑。不久反动起,故当时的土地问题终于
未能解决。
晋代的占地制度,乃在应人民的男女年龄,课以一定额的土地,使他
们耕作。无主的土地,亦使人们工作,同时且限制王公官吏的占有额。此
其目的,乃在增加税源,故豪强兼并土地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后魏孝文帝容纳李安世的建议,设均田法,要把天下的田地,均分给
人民。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为露田与桑田二类。民达十五岁,男子
给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女子给露田二十亩,奴婢准于良丁。牛,给
露田三十亩。露田,即种谷的田。民年及七十,或身死,则归还于官府。
桑田,是种桑榆的田,身死不必归还于官,许为其家的世业。土地的还
受,在每年正月调查人时举行。此等土地政策,皆因大乱以后,人民离
散,土地荒芜,豪强跋扈,税制紊乱,乃谋所以安插游民,奖励稼穑,以
荒闲的土地给与贫民,以图增加税源的方策,而非根本的解决土地问题的
政策。
唐武德七年,立租庸调税法。依此法则,男子达十八岁,每人给田百
亩,其中以八十亩为口分田,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六十岁以上以迄老死,
给口分田的一半,即四十亩;笃疾废疾者,给四十亩。女子在原则上不给
土地,但寡妻妾,给三十亩。其为一户者,更增给二十亩,皆以其中的二
十亩为永业田,余为口分田。奴婢与牛不给田。口分田同于露田,种谷。
永业田同于桑田,植桑、榆、枣等树。田地的授受在每岁十月农闲的时候
举行,是为班田法。班田法又谓集晋以来田制的大成,但其目的,并不在
没收富者的田地以给贫民,而在整理租税,故许民迁徙,所分田均得买
卖,而其给与亲王郡王以下的永业田,乃至百顷六十顷五十顷之多,形成
一种阶级制度。故农民仍多失产流亡者,豪强乘之,以行兼并。至安禄山
乱,班田制遂废。此种土地阶级制的根萌,后来流衍而为庄田制,形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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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封建的大地主阶级,用种种手段,兼并贫民土地,既夺其土地,复以重
大负担,加于贫民。
宋代谋行限田制,以图稍加制止而终未著效果。金元崛起,挟侵入民
族的威力,夺田甚多,致启民族的重大的恶感。明代庄田滥设,引起豪强
兼并土地的事实。至武宗时,皇庄达三百余处,勋戚庄田,尚不在此数,
一庄有达二万顷者。富农多献地于王公,借庄田之名,以避赋役,管庄官
及庄头,假威以雪民。清代因之,除将一部还于故主外,悉以之分给于满
蒙汉军各八旗兵,更用跑马行圈的方法,圈地甚多,是皆谓之旗地。雍正
年间,又于京兆固安县行八旗井田制,将官有地均分给八旗贫民。此不过
为一部分征服民族,立一种保障特权的土地制度,而非解决全中运动兴,实含有农民革命的意义。观于首事诸人,多为烧山种田
的农夫、农村中落第的士子,并其攻下南京后(咸丰三年,一八五三
年),即宣布一种含有均分共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