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叠一种。作为“富人税”,该烙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撤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翻此,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男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妗国家开征。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遗产税作为寨拟开征的税种,但由于种种祓原因,一直没有落实。江泽厥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椠再一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劓这表明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已狱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对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干偶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兕现实意义。一、开征遗产税锪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征收遗琪产税,无论是在抽象层面的蕉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层面的法雪律上,都是有依据的。
关Ф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腹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种鹪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都试倍图解释:在国家与社会成员王之间,为什么前者可以把后澉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自己锛手中而后者必须把自己的一鸽部分收入付给前者。归纳起т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
国家共同继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娑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痹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眇
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我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仰能力。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Д说。这种论点认为,遗产由铑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Ⅰ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烈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权力氐说。此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探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璁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朊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恪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馇是意外之财。国家允许私人茳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洪与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埂国家既然授与私人以继承的貔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溯往课税说亨。此说主张,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哓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平均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绒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踅,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岱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旎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掾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凤平分配之目的。
课税能力说。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负殁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
钬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衙力。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世对其课税。
关于遗产税的还上述学说代表了不同学者在另不同侧面上形成的各种主张酸,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征腿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及其社宅会意义。
开征遗产税的法视律依据主要有宪法依据和民镡法依据。
。嫠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掇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阁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ν我国公民依法向国家缴纳应圳交税款是支援国家建设的爱悟国行为。
。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峒都确认继承是所有权取得的碰一种方式,如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方法”中第ψ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枝得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姿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ず。这种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躐继承的所有权效力。从这个踟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僚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从这个耱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威与一样,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