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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iluyuw9 2017/12/23 文件大小:5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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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以使社会成员(主要是劳动者)在面临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风险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经济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具有分散社会风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对象、政府主导、社会安定
——生存需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
——社会风险共同承担
—社会保险的待遇基本根据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国家和社会负担一部分资金,并由政府指定非营利性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的结构
我国社会保险分为三个层次:
(一)国家基本保险
社会保险的基本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出资负担。
(二)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实行自愿原则
(三)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
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一)基本养老保险
是指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施的为全体城镇企业职工提供退休后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完善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记发与缴费相联系

(1)基本内容
200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退休且缴费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度养老金
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调节机制